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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全面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福建省教委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福建省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2年)》,将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一年以上教龄的全体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师,下同)。 二、培训目标 2002年前,要对全省约35万名中小学教师按照不同的岗位职务要求轮训一遍。通过培训,使教师更加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对实施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自觉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生人格,注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因材施教;不断更新和拓展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现代教学方法和现代教育技术;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三、培训内容 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的内容:主要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幼儿及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知识更新与扩展,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教学实践研究等。 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要突出中小学课程教材改革对教师知识能力的新需求,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等重点。 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教育作为首要内容,加强对教师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形势政策、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敬业爱生、为人师表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伦理知识和心理健康的教育,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 四、培训课程和教材 (一)培训课程 由省教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课程计划》,供各地执行。 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的课程由“公共必修与选修”和“专业必修与选修”两大类组成。“公共必修与选修”包括三类课程:①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修养类;②教育理论研究类;③现代教育技术类。通过开设这些课程,帮助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 “专业必修与选修”按照教师和成长规律及对各个职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不同要求,分为五类课程:①教学大纲和教材分析类;②教学技能训练类;③学科教育理论研讨类;④教育教学专题研究类;⑤知识更新与扩展类。 公共必修课为国家规定课程,要求每位教师都要学习。专业必修课一般是指某一职级教师必须进修的基本课程。限选课一般为某一职级教师在一定范围内选修一门或几门课程。必修和限选课为该专业的主干课程。选修课则是根据教师的实际需求、兴趣与特长,着眼于教师个性发展而设置的课程。 (二)培训教材 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的教材,应注重从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出发,突出教材的针对性、实效性、先进性和时代性,体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特点,主要采用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出版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和推荐教材,同时,根据我省实际需要,组织编写一些地方性的配套教材或讲义。各地和有关培训机构需要自编出版教材,应符合《福建省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课程计划》的规定,并写出2万字的讲义,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后,报“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批。 五、培训形式 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主要采用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并充分发挥远程教育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在岗位培训中的作用。 1999 2002年“工程”实施期间,初级职务教师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90学时,其中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中、高级职务教师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90学时,其中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80学时。 六、培训任务的分工 高中“中学一级”及以上职务教师岗位培训,初中、小学“中学高级”和幼儿园高级及以上职务教师岗位培训,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省级培训,主要由福建教育学院、福建师大、漳州师院等省属高等师范院校及省幼儿教师培训中心、泉州幼师、省普教室、省电教馆、省教科所承担。同时发挥厦门大学、福州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农大等高等院校资源优势,承担高中教师部分文化课、计算机课和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培训。 中学新任教师培训,高中“中学二级”及以下,初中“中学一级”及以下、小学一级及以上、幼儿园一级职务教师岗位培训和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市(地)级培训,由市(地)教育(教师进修)学院、师专、高专、中师及其他同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和教研、电教等部门承担。 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培训,小学、幼儿园二级及以下职务教师岗位培训和小学骨干教师县级培训,由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承担。 以上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具体分工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七、组织与管理 1. 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制订出“工程”实施期间(1999 2002年)规划和分年度计划。计划必须落实到每个学校,再由每个学校落实到每个教师,使每个教师明确培训的时间和内容。 2. 经批准承担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的机构,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制定培训方案,做到有教材、有师资、有教学设备。培训机构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不能乱收费。各级培训机构应切实加强自身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特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3.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建立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资料库,实行电脑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4. 中小学教师接受岗位培训的课程成绩与课时,由负责培训的机构填入由省教委统一印制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作为接受岗位培训的证明。 八、培训经费和有关政策 1. 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经费,由所隶属的县(市、区)或以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解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中小学校也应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培训机构也可以向教师个人收取少量培训费,以补充培训经费。 2. 教师参加岗位培训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差旅费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3. 在“工程”实施期间(1999 2002年),已参加骨干教师培训的可免于参加教师岗位培训,但必须参加公共必修课培训;学历合格的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提高学历进修或第二学历进修,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其所取得的成绩视同于教师岗位培训的成绩,其学时折算办法另行规定。 4. 对在1999 2002年“工程”实施期间内未完成岗位培训规定学时的中小学教师,从2003年起将不予聘任教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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